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按照本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二、享受待遇期限
1、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滿六個月領取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六個月計算;
3、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領取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三、失業保險金標準
1、杭州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
2、目前,杭州市區失業保險金標準為2052元/月,桐廬縣、建德市、淳安縣失業保險金標準為1863元/月。
溫馨提示:數據來源于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修改《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實施
官方原文閱讀:2052元/月 杭州市區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
四、申請材料
社??ɑ蛏矸葑C。
五、時間限制
失業人員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經辦機構應當在7日內予以審核,并從核準的次月起開始發放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