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開庭審理后的第四天,我食不能寢,夜不能寐,人也輕減了許多。曾聽人說,人性的丑惡和極度的自私以及嚴重扭曲的價值觀可以在房產官司中完全暴露出來。聽聞過很多兄弟姐妹因為爭奪房產而六親不認的案例,但是真的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時候,還是懵圈了,為什么人心可以那么涼薄和冷漠?
我出生在一個不怎么富裕的家庭,爸爸因為小時候高燒患了小兒麻痹癥,導致終身殘疾,媽媽來自臨安的小村莊里,媽媽生下我之后,一直在家帶我,因為爺爺奶奶的身體也不是很好,經常需要媽媽去照看,媽媽在我上學去之后,就會燒好飯給爺爺奶奶送去,還要給他們擦身,搞衛生,洗衣服等等。甚至到了后期爺爺奶奶的大小便都失禁了,媽媽也毫不嫌棄地給爺爺奶奶換洗干凈。媽媽每天都很累,但是她也沒有喊一句,她從小就教育我,孝順長輩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爺爺奶奶把爸爸養大,現在他們需要我們,我們一定要盡到做子女的責任。
1994年4月30日奶奶還是離開了人世,奶奶生前最害怕火化,所以懇求爸爸,希望可以把她的遺體運送到臨安去土葬,那天晚上爸爸喊來他的好朋友開著車把奶奶運到臨安的山上埋葬了,再后來就是爺爺也與1998年1月5日離開了人世,和奶奶一起安葬在我們臨安的山上。在爺爺火化后的1天,爸爸的兄弟姐妹聚在一起,因為爺爺奶奶生前幾乎都是我們在照顧,死后的喪葬費用以及墓地的錢也是我們家在支付(他們就是這樣并不想出一分錢,即便是親生父母的身后事)于是就寫了一張字句,爺爺奶奶僅有的一套位于杭州市上城區海潮寺弄13號的房子(面積只有18.94平方)由我們來繼承,和臨安的墓地對調,這樣以后墓地的養護,翻修或者因為拆遷引起的遷墳都由我們家來承擔。
媽媽因為之前照顧爺爺奶奶太辛苦,同時還要幫小伯照看孩子,在此之前就患了肝炎,最后也與2004年6月7日身患肝癌離開了我們,媽媽離世的時候只有44歲,至此之后只剩下我跟爸爸相依為命。
2014年政府舊城改造動遷了爺爺奶奶留下的這套房子,當時也只有爸爸一個人跟拆遷辦簽了拆遷協議,并且開始領拆遷補助用于在外面租房子過渡。2022年終于迎來了回遷海潮雅園二園的消息,我爸的那些兄弟姐妹都跑出來要求拍賣這套房子,并且平均分配,對當年的達成的協議以及簽下的字句完全否認,還一紙訴狀把我們告上了法庭。期間有做過協調,我爸因為念及兄弟手足情,也是愿意拿出我們手上所有的錢來給他們補償,畢竟房子漲了那么多,我們也是可以理解的。但他們還是不依不饒,少一分一分錢都不行。
在法庭上他們污蔑我媽媽拿了爺爺奶奶很多錢,我媽都去世了18年了,我爺爺奶奶要有錢還會住在18.94的房子里面嗎?我媽要不是先后照顧爺爺奶奶,后來還幫小伯帶堂弟,操勞過渡得了肝炎,后面在爺爺離世后6年也得了肝癌就走了,他們還要這樣說我媽媽。還污蔑我爸爸拿把刀架在他們脖子上簽的字,我爸一個腿腳殘疾的人都壓得住他們五個好手好腳的人嗎?大伯還欠了爺爺很多錢,爺爺去他家門口做了2天2夜堵他的門要錢,他就是不出現,不管爺爺餓了還是渴了,現在有錢分了就來裝孝子,那時候我奶奶要求土葬,一下跪在我爸面前,因為別的孩子都不理她,讓我爸想辦法,所以我爸只能把我媽的地拿出來埋葬奶奶,半夜里還找了他的好朋友運奶奶的遺體出去,他好朋友94年買的一輛新車凌志,來裝我奶奶的遺體,當時車上就我爸和我小伯還有奶奶的遺體,大伯偏要撒謊他也一起在車上。
他們甚至還撒謊說這張紙是寫在爺爺去世之前的,連爺爺的死亡日期他們都要篡改,直到我們拿出爺爺的火化證明他們才不得不承認。他們五家人一起欺負爸爸和我。
我們家對各家都還是不錯,在能力范圍內能幫則幫。二姑被她老公家暴,還住我們家,我媽給她做飯吃,給她洗衣服,二姑還說我當時小時候說她吃我們家住我們家,我根本不記得說過這樣的話,小伯的房子還是我爸讓給他的,之前是爺爺給爸爸結婚用的,(爺爺奶奶對我爸本身就是心存愧疚,因為爸爸發高燒沒有及時送醫院,然后小兒麻痹癥毀了他一生,所以爺爺單位一分房就說要給爸爸,后來爸爸單位也分了房,就把南星橋的房子讓給了小伯,后來南星橋拆遷,小伯就拿了拆遷辦賠的10萬買在南站,后面又拆遷,住進了婺江三園的120平的房子里,還不滿足,還要來瓜分我爸的養老房,我爸當時讓出房子也是想他弟弟要有房子才好娶老婆)小伯的孩子也是我媽帶大的,大伯要賣房子的時候還讓我爸去給奶奶開證明,不然他都賣不掉房子。而且我二姑還挑撥我爸和我的關系,說女兒再好也沒有身邊有錢好,意思就是大家把錢分了,讓我爸自己藏著養老,說子女都是靠不住的。現在都變成了農夫與蛇的故事。
爸爸還總跟我說爺爺奶奶一直是住在望江門的,對那片土地是有情懷的,等我們拿到房子,就帶著爺爺奶奶的遺像回家。在等待宣判的日子里,我們內心真是五味雜陳,為什么曾經的手足會因為錢完全反目?可以謊話連篇,并且毫無人性可言?
希望站內看到的朋友,如果你們可以找到相關的判例轉發給我幫幫我和爸爸實現爺爺奶奶的遺愿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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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樓幫幫團草根姐姐阿慧聯系到幫幫團律師達人北京岳成(杭州)律所徐敏律師:
1. 關于圖片協議是否有法定效益,您如何分析?
協議載明的簽署日期為一九九八年元月八日,當時奶奶和爺爺已相繼去世,且并未留下有效遺囑,由于協議內容涉及遺產分配,因此需要當時全體第一順序繼承人都簽署同意才能有效(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般為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如果當時的全體第一順序繼承人就是協議上簽字的幾位人員,那么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原則上協議應當認定為有效。
另外,如果協議是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屬于無效協議。樓主父親的兄弟姐妹稱脖子被架了刀受到脅迫才簽署了該份協議,但他們沒有證據證明簽署協議時受到過脅迫,他們如果當時真的受到了脅迫,理應當時簽完字后就立即報警求助處理,但他們沒有這樣的類似證據,因此法院不會認定他們受到過脅迫。所以,就樓主的陳述來看,協議被認定為有效的可能性很大。
雖說協議很大可能會被認定為有效,但協議約定的內容并不全面完善。協議未直接約定房屋歸屬于哪一方,僅約定了“房屋歸誰,墳地一切歸誰”,這讓房屋所有權陷入爭議。因此,樓主父親還需要提供其他的證據予以證明,房屋此后一直系由其本人所有并占有、管理和使用,墳地的一切事宜也由其一直在處理,這樣才能讓法院認定各方已約定房屋歸樓主父親所有。
2. 關于樓主爺爺遺留房產歸屬,您如何分析?
正如第一個問題所述,如果樓主父親有其他的證據可以輔助證明房屋此后一直系由其本人所有并占有、管理和使用,墳地的一切事宜也由其一直在處理,法院才較大可能認定房屋歸屬于樓主父親一人所有。
如果樓主父親沒有此類證據,或證據不夠充分,那么法院就只能按照當時的《繼承法》判決房屋歸屬。當時的《繼承法》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最終樓主父親可能和其他兄弟姐妹均分房產,也可能法院會適當多分一點給樓主父親。
3. 這個案件,您如何分析?
本案的主要爭議點就是樓主的奶奶、爺爺相繼去世后,奶奶和爺爺的遺產如何分配的問題。按照規定,被繼承人有留下合法有效遺囑的,應當按照遺囑來認定遺產歸屬;沒有合法有效遺囑的,全體繼承人之間可以約定如何分配,各個繼承人之間對遺產分配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各方之間的約定執行;如果繼承人之間沒有約定,則需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配。
本案中,樓主父親除了提供帖子中的這份協議之外,應當繼續提供房屋此后一直系由其本人所有并占有、管理和使用,墳地的一切事宜也由其一直在處理等輔助證據,這樣才能增加法院認定該房屋屬于樓主父親一人所有的可能性。否則,房屋將進行法定繼承,兄弟姐妹之間均分,樓主父親可能會得到適當多分,該房屋拆遷后的一些補償等也會按照房屋繼承比例進行相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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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于該樓友的父親在庭審時已經出具爺爺的火化證,明確了其他繼承人親筆簽字紙條的時間是在爺爺奶奶去世之后;那么,如果紙條內容能明確為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海潮寺弄13號房屋繼承權的情況下,不出意外,房屋就應由樓友的父親繼承。
一、紙條內容如果為放棄繼承權,放棄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規定 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繼承人表示。
也就是說,在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去世后),遺產處理完成前,只要是繼承人書面放棄繼承,一般情況下就是有效的。直接產生的結果就是,由于老人沒有遺囑,接來的法定繼承程序中,就將排除掉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而僅由未放棄繼承權的同一順位繼承人繼承。
二、繼承順序,及哪些是繼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對于繼承順序明確規定,其中(一)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只要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他順序的繼承人是沒有繼承權的。落實到在本案中,由于樓主的爺爺奶奶均已經去世,因此剩下的樓主的父親以及其兄弟姐妹為繼承人,一旦兄弟姐妹放棄繼承人,唯一的法定繼承人就只剩下樓主父親。
三、放棄繼承后能否反悔?
如果說其他繼承人后悔,房屋在處理前,那么除非有法定的理由,才能后悔成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規定, 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而這一個法定的理由,只有“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本案中,其他繼承人大概率不存在這一情況,因此,放棄繼承大概率應為有效。
四、紙條的內容,能否明確為放棄繼承權?
回過來,有必要考慮一下紙條中內容是否明確放棄房屋的繼承權。介于紙條本身的文字中,并無明確放棄繼承權的字樣,而文字表述又存在一定歧義的可能,那么就需要綜合實際情況來考慮,這是否是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而這一問題,就需要法官通過庭審的發問和調查來確認紙條上的內容到底是何種意義,是否只要樓主的父親照顧好爺爺奶奶的墳地,其他繼承人就放棄其就海潮寺弄13號房屋的繼承權,而由樓主的父親繼承該房屋。
五、道德問題、法律問題
樓主提到了很多關于真實與虛假,真誠與謊言,以及自己母親的付出及其他繼承人的貪婪。誠然,這些也許是事實,當然也免不了有個人主觀感情的影響在內。完全真實的事實究竟如何我們無法判斷,畢竟上帝視角是不存在的。
然而,法院的任務不包含判斷道德或者是人性的好壞,或者說法官內做的,就是依照現有的證據,以及雙方在庭審的陳述,在形成能被法院認定的事實后,依照法律規定來進行判決。因此,庭審舉證和辯論才是本案的重中之重,有時幾乎相同的案例,也會有著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
「幫幫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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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樓幫幫女團「草根姐姐阿慧」,熱情暖心,條理清晰,一團亂麻也能四兩撥千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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