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幫團聯系到當事人:
她表示,這家店就是不愿意賣車,既然如此就應該承擔起違約的責任。
“我是要求他們按照合同執行,要么把車提給我,要么雙倍賠償定金。他們現在解決態度就是說只能換更高配置的車,或者把定金退給我。銷售說他們確實是調不到貨,我自己去問了杭州和金華的兩家店,他們都說有那一款車,我覺得他們有點不誠實的成分在里面!“
樓主向幫幫團發來了合同,認為這是霸王條款。
“合同就是霸王條款,只有我的責任沒有他們的責任,這種合同是不是就是無效合同沒有法律效應呢?對方也不同意雙倍賠償,投訴也沒有解決......”
樓主發來的合同
幫幫團聯系到該公司負責人:
面對樓主提出雙倍賠償的問題,負責人表示不能滿足,但可以全額退定金。
“我們目前問了其他門店都調不到。至于客戶問到的其他門店有車,我也問她具體是哪家門店,我去跟那個店去協商一下,看能不能把車調過來。一方面這個車型比較好賣,我問的門店不給我,也有這種可能性。另一方面這款車已經停產了,客戶定的時候就已經停產,我們只有部分庫存車。加上我們的條款是沒有互相約束的,我可以把定金退給客戶??蛻粽f的雙倍賠償,合同上是沒有寫出來,我們沒有車就雙倍賠償客戶的。“
幫幫團隨后將負責人愿意聯系調車的方案轉述給樓主:
樓主表示為什么要自己提供店名?他們負責人應該比客戶更清楚浙江哪家店有貨才對,說白了就是不想賣車給我!
“萬一我提供了店名,他跟那個店聯系背后串通一起說沒有這款車,我們消費者怎么辦?況且浙江哪家店有車,他們肯定比我更清楚的。我定車的時候約好一周之內能提到貨,既然庫存緊張就不要隨便允諾客戶,提前說清楚車的庫存不足,那我就沒有后面這么多麻煩事了。既然這家店不想賣給我車,那我也不要了,就按雙倍定金賠償給我吧!”
最后負責人聯系到樓主說已調到車:
樓主表示收到負責人的來電說已調到車,一周左右到店,“他后面跟我說調到車了,車子要一周左右到店。如果是真的,我要求他們寫承諾書,如若不能按時交車請定金雙倍賠償!他們卻說沒有定金雙倍賠償這一說法,就沒回復了。我覺得要求寫承諾書不過分吧,如果真的有車那店里還怕什么,我得保障我的權益呀!”
幫幫團咨詢浙江新篇律師事務所李旻律師:
在雙方簽訂購車或訂車合同,且消費者支付了定金的情況下,雙方之間定金合同關系成立,無論合同中是否有明確定金雙倍罰則。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也就是說4s店接受消費者定金的同時,雙方定金合同關系成立。
至于4s店不能履行交付車輛的義務,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導致根本違約的情況下,雙倍定金罰則自動生效,無論合同中是否有過約定。
法律依據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目前4s店表示能夠在一周內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型號后,還是沒能在一周內提供車輛的情況下,是否支付雙倍定金,需要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不僅一周內沒提供,且之后直接又表示沒車的,那么這種情況當然需要支付消費者雙倍定金。
還有一種是一周內隨沒能及時提供車輛,但稍后遲一些還是按約提供了合同型號配置的車輛,這種情況下4s店雖然存在違約,但由于違約行為不會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不需要支付消費者雙倍定金,但仍應適當支付消費者因延期所受損失作為違約賠償。
雙方之間如最終無法達成協商,可按照合同約定管轄的法院訴訟解決。
幫幫團最新進展:
樓主向幫幫團訴苦,“我打電話給負責人,又說能調的車是有點瑕疵的,就沒有調過來。但是當時跟我說這車是好的,沒有瑕疵的我才答應了調貨。如果不是我主動去問他們,也沒有人跟我說這事,負責人也明確跟我說了他們不能履行合同的話也不接受雙倍定金賠償!”
負責人回應幫幫團對于賠償雙倍定金這件事實在是沒辦法,“比亞迪官方申請沒這個規定,只能申請等價物品賠償,可以補償一個電視機。”
但樓主認為自己并不需要這個電視機,已經起訴。